关于调整心理治疗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公告
2017-04-12 阅读量:2080

根据大连市物价局《关于调整市七院心理治疗等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》(大价发〔201725号)文件,我院开展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项目收费标准将做如下调整:

心理咨询:初级职称50/次,中级职称80/次,高级职称100/次。每次诊疗时间不少于40分钟,每增加20分钟加收50%

心理治疗:初级职称50/次,中级职称100/次,高级职称200/次。每次诊疗时间不少于40分钟,每增加20分钟加收50%

此次价格调整自2017419日起执行,望广大市民周知。

 

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      

2017412